違法行為
| 01 | 現時,香港特區共有四條反歧視法例,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根據反歧視法例,任何人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訂明活動範疇包括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以及會社的參與。 | ||||||||||
(a)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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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歧視/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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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殘疾歧視、騷擾和中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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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家庭崗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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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種族歧視、騷擾和中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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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要注意的是,根據反歧視法例,在僱傭事務上,作出以下受禁止的歧視行為屬特殊情況,不算違法。例如:
關於這些例外情況的進一步資料,以及四條反歧視法例下違法行為的定義,請瀏覽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 (www.eoc.org.hk).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