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停
 

2.2)    調停

(a)調停是投訴人與答辯人自願參與的過程,小組只會在投訴人及答辯人雙方同意下才進行調停。投訴人及答辯人不會因為參與調停而喪失任何法律權利或補償。如在調停過程中未能達致和解,投訴人仍可繼續行使其權利。
(b)一般而言,調停須由委員會秘書或一名投訴人與答辯人均同意委派的調停員進行。如有需要,可邀請一名在歧視、騷擾或中傷的範疇上具經驗或背景的教職員加入,以協助委員會秘書或調停員進行調停工作。投訴人和答辯人可同時或單獨與調停員進行面談。
(c)一般而言,委員會秘書會在接獲投訴後4個星期內提交初步調查書面報告予小組召集人考慮。
(d)如在調停過程中達成和解,雙方可訂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記錄和解條款。委員會秘書或調停員會幫助雙方釐清問題,尋求可行方法解決爭議,協助雙方達成滿意的和解方案,及訂立協議書。
(e)由於履行協議條款屬事件相關人士的責任,委員會秘書或調停員不會監察雙方履行條款的狀況。如其中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可採取追究行動。
(f)如任何一方未能透過調停解決爭議,或決定終止調停,投訴人可循正式調查途徑繼續申訴。一般情況下,投訴人須於調停結束後30個工作天內提出書面請求開展正式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