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 01 | 现时,香港特区共有四条反歧视法例,即《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根据反歧视法例,任何人在订明活动范畴内基于某人的性别、婚姻状况、怀孕、餵哺母乳、残疾、家庭岗位和种族而作出歧视行为,即属违法。订明活动范畴包括僱佣、教育、货品、服务及/或设施的提供、处所的处置及/或管理,以及会社的参与。 | ||||||||||
(a) 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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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性别/婚姻状况/怀孕/餵哺母乳歧视/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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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残疾歧视、骚扰和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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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家庭岗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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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种族歧视、骚扰和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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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要注意的是,根据反歧视法例,在僱佣事务上,作出以下受禁止的歧视行为属特殊情况,不算违法。例如:
关于这些例外情况的进一步资料,以及四条反歧视法例下违法行为的定义,请浏览平等机会委员会网页 (www.eoc.org.hk).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