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则
01如教职员或学生感到遭受歧视、骚扰和中伤,应尽快採取行动,立即纠正情况对各人都是最有利的。忽视问题只会令情况更恶化,因为歧视者可能将受害人的不回应曲解为认同或容许前者的行为。延迟作出投诉将对大学的调查工作及举证造成困难。所有相关人士亦应尽快採取所有合理行动以配合本「程序」内订明的时限。然而,小组召集人可在合理的情况下延长有关订明时限,也可在认爲公平的情况下考虑处理逾时作出的投诉。
02根据本「政策」,任何教职员或学生均可就违反香港特区反歧视法例之歧视、骚扰或中伤行为提出投诉。大学绝不容忍任何违法行为,并会以绝对保密的方式公平及迅速处理每项投诉。
03任何大学教职员或学生不应因其真诚地提出投诉或提供资料协助调查投诉而遭受逼害或报復。然而,如有任何教职员或学生提出虚假或恶意的投诉,或在任何投诉或调查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大学保留对其採取纪律处分的权利。
04投诉过程必须依据大学现行政策及相关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确保资料保密及保障相关人士的私隐。所有投诉均会以保密方式接收及处理,投诉资料,特别是有关人士的身份,只会按严谨的知情需要原则透露予相关人士。
05

「使人受害的歧视」是当任何人(歧视者)基于某人(受害人) 或另一人(第三者)曾经作出下列行为而给予受害人差于其他人在同等情况下获得的待遇。受害人或第三者所作行为指: 

a)对歧视者或其他人曾作出违反反歧视法例的指控或投诉;
b)根据反歧视法例对歧视者或其他人提出法律程序;
c)就任何人根据反歧视法例对歧视者或其他人提出的法律程序提供证据或资料;
d)根据或藉援引反歧视法例就歧视者或其他人採取任何行动;

      或由于歧视者知悉受害人或第三者拟作出任何上述行动,或怀疑受害人或第三者已作出或拟作出任何上述行动。

06在上述情况下,受害人或第三者可以根据「使人受害的歧视」为由提出投诉。如「使人受害的歧视」的行为证明属实,大学将依照现行纪律程序或其他适用的大学规例或规则採取行动。
07大学将会根据相关政策及法例以保密方式妥善保存所有涉及调停和调查投诉的记录。然而,如投诉涉及刑事调查或检控,大学或需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大学亦可依照其规例、规则或政策,或法例的适用范围,提交记录予大学的相关职员。
08若指控可能涉及违法事宜,大学有权把事件交由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假如该投诉正由执法机构进行刑事调查或在法院进行刑事或民事诉讼,大学可以暂停处理有关个案。假如该项刑事调查已被放弃、未能继续、已中断或已完成,或相关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已终止或完成,大学可恢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