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程序
| 01 | 如确定大学某教职员或学生曾作出歧视行为,且应就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大学有权展开相关的纪律程序,并向该名教职员或学生採取适当的纪律处分。 |
| 02 | 为免存疑,《处理歧视投诉程序》与大学其他处理僱员失当行为的正式程序[1]中的「初步评估」与「正式调查」属相类步骤,经各有关程序评估与调查后的建议,包括纪律处分(除终止聘任的建议外)可予以执行。若按照本「程序」处理的个案,若建议终止有关僱员的聘任者,其上诉则按《处理严重失当行为的程序》处理。 |
[1] 除《处理歧视投诉程序》外,大学可按失当行为的性质,採用以下的纪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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