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停
 

2.2)    调停

(a)调停是投诉人与答辩人自愿参与的过程,小组只会在投诉人及答辩人双方同意下才进行调停。投诉人及答辩人不会因为参与调停而丧失任何法律权利或补偿。如在调停过程中未能达致和解,投诉人仍可继续行使其权利。
(b)一般而言,调停须由委员会秘书或一名投诉人与答辩人均同意委派的调停员进行。如有需要,可邀请一名在歧视、骚扰或中伤的范畴上具经验或背景的教职员加入,以协助委员会秘书或调停员进行调停工作。投诉人和答辩人可同时或单独与调停员进行面谈。
(c)一般而言,委员会秘书会在接获投诉后4个星期内提交初步调查书面报告予小组召集人考虑。
(d)如在调停过程中达成和解,双方可订立一份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书,记录和解条款。委员会秘书或调停员会帮助双方釐清问题,寻求可行方法解决争议,协助双方达成满意的和解方案,及订立协议书。
(e)由于履行协议条款属事件相关人士的责任,委员会秘书或调停员不会监察双方履行条款的状况。如其中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採取追究行动。
(f)如任何一方未能透过调停解决争议,或决定终止调停,投诉人可循正式调查途径继续申诉。一般情况下,投诉人须于调停结束后30个工作天内提出书面请求开展正式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