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01大学已制定处理歧视投诉程序(「程序」),如下详列「政策」所涵盖的指控或投诉的处理途径,以及一旦发生歧视、骚扰和中伤时,应採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其他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反歧视法例涵盖的歧视情况(例如︰有关性取向、性别身分、年龄、宗教、语言和社会经济地位的歧视),且其投诉性质属于现行程序所涵盖的范围,会依据该等程序予以办理。
02本「程序」适用于所有教职员和学生,以及参与以大学名义举办的活动之人士,例如︰合约员工、服务供应者、实习生、义工和求职者。本「程序」亦适用于所有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包括在海外、大学以外或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活动。
03一般而言,大学不会处理匿名投诉。惟大学亦可因应个别匿名指控的严重程度,并根据本「程序」作出检视,採取适当行动。有关审视将由副校长(行政)和「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进行。